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世界移民报告2024》、减持新规、个税监管、保单强执、股权分割继承、股权回购夫妻共债、意定监护与信托、离婚损害赔偿,具体如下:(一)《世界移民报告2024》发布
2024年5月7日,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发布了最新《世界移民报告2024》。报告总结了全球移民模式的重大变化,包括流离失所者人数创历史新高以及国际汇款大幅增加等。报告显示,目前,全球约有2.81亿国际移民,占全球总人口的3.6%。比30年前的1990年(1.53亿)增加了约1.28亿人,是1970年(8400万)估计数量的三倍多。美国是全球第一大移民输入国,遥遥领先第二名德国。印度是全球第一移民输出国,中国移民输出人数居全球第四。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减持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对技术性离婚减持、转融通出借、融券减持等各类“花式”减持,全面予以规制。《持股变动规则》进一步规范董监高减持行为,明确董监高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前都应当预先披露,离婚后双方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限制等。
近期,一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白条入账被查的巨额个税调增案件引发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也通报了多起个税案件。对于双高人士而言,其主要面临着偷税的行政处罚责任和逃税罪的刑事处罚风险,类似“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虚填专项扣除”“不申报纳税”等现象十分常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一系列逃税手段进行了精准打击,其中不少是为双高人士个税监管“量身定做”的条款,旨在打击个税逃税行为。案情简介:A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王某东、王某凤、王某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凤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兰州中院作出(2018)甘01执405号执行裁定,要求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将王某凤名下7份保单中的全部保费、对王某东名下2份保单中全部保费扣划至该院账户。
裁判要旨: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强制执行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涉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被执行人王某凤、王某东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综合考量了保单现金价值的属性、债权人合法债权的保护、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率等多个层面。企业经营者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需谨慎,保单本身并不自带“避债”属性,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单现金价值可执行已经逐渐形成共识。
未成年人往往通过离婚赠与或继承遗产而继受取得股权,但因其行为能力的缺乏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其权益也更容易遭受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股权认定为父母财产的可能性,因此最好以书面方式签订《赠与代持协议》明确赠与意思。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的股权一方主张撤销赠与无效,但一方名下的股权赠与须通过公证才能保证未成年人不会因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丧失股权。为便于日后显名程序的进行,协议还应当经公司股东会表决。
对于已经属于未成年人的股权,监护人侵犯对应投票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也属于无效,但如果父母转移股权的目的在于侵犯债权人利益,该股权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而被一并追索。在未成年人继承股权的案件中,须一并继承股权对应的回购等义务。公司法未对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成为股东加以限制,但股东可以通过制定章程或事前决议的方式限制股权的继承。(三)股权回购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实践中,创始股东所负回购之债系其经营公司而产生,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创始股东及其配偶共同在投资协议上签字或者配偶另行签署承诺函认可夫妻共债的情况比较少,即使存在前述情况,“共债共签”的认定标准也较为明确;因此,在判断创始股东回购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争议在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一标准的认定,投资人举证责任也集中于此。在股权回购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创始股东的回购之债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二是举债用于创始股东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创始股东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意定监护解决了无人监护的情况,将本人的意愿延伸到失能失智之后,避免了法定监护人“家长霸权”的弊端。尤其对于缺乏法定监护人的家庭,它避免了家庭财产无法灵活地运用于家庭成员的僵局。而信托与意定监护的协同应用,则为财产管理提供了更优的解决方案,同时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于意定监护人,也减轻了意定监护人的负担。国内最早尝试的监护信托结构比较简单。首先,委托人把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监护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委托人失能失智之前自行向信托公司发出指令;其次,当委托人失能失智之后,由委托人的监护人进行人身事务监护,由信托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第三,突发疾病等需要临时支出的情况,由监护人发出指令,进行临时分配。意定监护与信托的协同应用,实际上就是把财产管理和人身监护事务进行分离,防止监护人的权力过于集中,也就是前面所讲的监护分权。人身监护人负责做出有关人身照护、服务机构选择和医疗康养等决定,信托财产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意定监护中,通常建议设立监护监督人角色;信托设立中,也建议设立监察人;意定监护和信托协同应用中,监护监督人可以同时担任信托监察人,从而提升整个意定监护运行效果。如果约定了意定监护人报酬由信托财产支付,则该报酬付应由监察人确认。
(五)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因刘某出轨,胡某、刘某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上述行为给胡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此外,胡某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